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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誉权 已生效

判决日期:2026年6月10日 | 案号:(2026)京0105民初XXXX号

法院庭审现场

案件概要

原告系知名演艺人员,被告系某社交平台注册用户。自2025年8月起,被告在某社交平台上持续发布大量针对原告的侮辱性、诽谤性言论,包括但不限于捏造原告私生活不检点的虚假事实、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词汇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、编造原告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实信息等。上述言论被大量转发和评论,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,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。

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证据保全后,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删除侵权内容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法院认定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相关言论,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词汇,且部分内容系被告凭空捏造,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。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正常评论和批评的范畴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。被告发布的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广、持续时间长,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精神状态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。

案件警示意义

本案的判决再次表明,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。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。以"追星""吃瓜"为名,对他人进行侮辱、诽谤的行为,不仅违反社会公德,更触犯了法律底线。

本案中被告虽然使用了网名发布侵权内容,但通过法律途径仍然能够确定其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这充分说明,网络匿名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"护身符"。

每一个键盘侠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:你在网络上敲下的每一个字,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。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网络空间亦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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